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;辽宁省人民政府1997年12月26日颁布;1997年12月26日起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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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:对未经批准开展检查、诊断、治疗性病的医疗单位和个体医生,责令其停止诊治活动,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。